利寶保險有限公司
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附加重癥住院津貼保險條款
-備案編號:(利寶)(備-意外)2017(附)
注冊編號:C00006032322017011604471


總則


第一條 本附加險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批單、與本附加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等組成。凡涉及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取書面形式確認。
第二條 凡投?!秱€人意外傷害保險(A款)》(以下簡稱“主險”)的被保險人,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三條 本附加保險合同的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主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事故,并且因該意外傷害而入住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醫(yī)院的重癥監(jiān)護病房治療的,保險人按照所發(fā)生的實際、合理的入住重癥監(jiān)護病房天數(shù)乘以保險合同上列明的每日住院津貼金額在保險合同范圍內給付保險金。
在本附加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的重癥監(jiān)護病房治療,保險人最高給付天數(shù)以30天為限。
在本附加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療,保險人累計給付“重癥住院津貼保險金”的天數(shù)達到90天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五條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5)主險合同已經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
(6)體檢、療養(yǎng)、特別護理、康復治療、物理治療、心理治療、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產、流產及引產)。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六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保險金給付申請通知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證明、醫(yī)療費用原始憑證復印件、醫(yī)療費用清單復印件、重癥監(jiān)護病房記錄;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
(6)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文件。


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附加險屬于對應主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本附加險條款內容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釋義


第九條 本附加險條款中未定義詞語,以主險條款中的釋義為準。
第十條 在本附加險條款中,以下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 重癥監(jiān)護病房:是指配備合格的醫(yī)護人員和固定設備,為危重病人提供二十四小時連續(xù)監(jiān)護并按日收費的特殊病房。
(二)入住重癥監(jiān)護病房天數(shù):是指被保險人在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病房內實際的住院治療天數(shù),住院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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